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公积金中心 发布时间:2021-03-10 11:21 |
事项名称:购买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服务指南
设定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办理流程:申请人申请→窗口受理或网上受理并初审→业务部门审核办结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条件:
一、提取证件:
1、身份证原件(申请人到场提供);
2、结婚证原件(购房提取按户建档);
3、户口簿原件(申请人父母、子女提取公积金;申请人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在异地购自住住房需提供购房所在地户籍原件)。
二、申请材料:
1、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已备案);
2、商品房增值税普通发票原件(不低于20%的首付款或全额付款)。
三、提取额度
最后一次付房款发票开具日期内个人缴存账户对应时间余额(家庭成员提取总额+公积金贷款额(含公积金组合贷款)≤总房价80%)。
四、注意事项:
1、申请人提供全额付款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需提供本市开立的银行账户:社会保障卡(已开通金融功能一类账户)或银行卡(一类账户)、存折。
2、根据《池州市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防控实施方案》(池房金委〔2016〕4号)文件规定:1、缴存人办理异地住房提取时,购房人(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必须具有购房所在地的户籍。2、申请人家庭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本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仅能用于还贷提取。
3、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应自购房合同备案登记或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申请提取,原则上在一年内办理一次性提取。
4、申请人在中心有多个有效账户的,需办理转移合并手续后才能办理公积金提取。
5、本市购房提取应提供不低于20%的首付款购房发票,提取金额转入开发公司,如提取业务网上申报,购买房屋信息经网上数据共享信息核验后,提取金额转入申请人本人账户。
6、本市或异地购房全额付清房款提供全部付款票据的,提取金额转入申请人本人账户。
7、异地使用贷款购房全额付清房款的,申请人应向中心提供住房借款合同、借款人征信报告、全部付款票据(预付款发票或收据、银行借据)。
服务网点、时间及电话:
序号 |
网点 名称 |
办理地点 |
服务时间 |
联系电话 |
1 |
市中心 |
东湖路与清风路交叉口池 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
周一至周五:上午8点至12点 下午2点半至5点半 |
0566-12329 |
2 |
东至 管理部 |
东至县建德路30号景园小区门面 |
周一至周五:上午8点至12点 下午2点半至5点半 |
0566-7011346 |
3 |
青阳 管理部 |
青阳县九子山大道山水华城南大门第22栋3号门面 |
周一至周五:上午8点至12点 下午2点半至5点半 |
0566-5025169 |
4 |
石台 管理部 |
石台县黎明路9号 |
周一至周五:上午8点至12点 下午2点半至5点半 |
0566-6028809 |
5 |
九华山 风景区 管理部 |
九华山风景区九华新区九华新街4栋6号门面 |
周一至周五:上午8点至12点 下午2点半至5点半 |
0566-282399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