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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池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的通知

来源:市公积金中心 发布时间:2025-09-18 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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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房金管〔202517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皖政办秘202532)文件精神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将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池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按池州市区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2170元确定,调整后职工和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各109202591起执行

请各缴存单位、缴存及时调整月最低缴存基数

特此通知

 

                               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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