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房金管〔2025〕17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皖政办秘〔2025〕32号)文件精神,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将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池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按池州市区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2170元确定,调整后职工和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各为109元。自2025年9月1日起执行。
请各缴存单位、缴存人及时调整月最低缴存基数。
特此通知
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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