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池州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扣款缴存协议
甲方: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乙方:(缴存单位)
|
单位名称 |
|
||||||
|
公积金单位代码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
经办人姓名 |
|
经办人身份证号码 |
|
||||
|
经办人手机号码 |
|
||||||
|
开户银行 |
|
账户名称 |
|
||||
|
银行账号 |
|
开户行地址 |
|
||||
甲乙双方承诺在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支付结算办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池州市住房公积金相关规定前提下,为方便单位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乙方同意甲方自 年 月起,甲方委托乙方指定账户的开户承办银行,根据本协议约定及甲方发起的扣款指令,从乙方指定银行账户中扣划乙方月应缴存住房公积金金额,该指定银行账户为乙方在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受委托银行开立的结算账户(详见上列表格中所列乙方银行账户)。
二、扣划资金收款银行采用同行收款的原则。乙方应在指定银行账户内留有足够余额用于支付月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乙方应保证当月申报提交的住房公积金汇补缴清册正确无误,审核通过记账后不能办理变更。乙方提交住房公积金汇补缴清册无需甲方审核的,清册提交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即时发起扣款并自动记账;需甲方审核的,待审核提交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即时发起扣款并自动记账。因乙方提交的汇补缴清册信息错误导致扣款金额错误、职工住房公积金权益受损的,乙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配合甲方完成更正及资金补缴,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职工索赔损失、资金利息等)由乙方承担。
三、因乙方银行账户冻结、销户或余额不足等原因而未能成功扣款缴存住房公积金,导致乙方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相关权益受到损害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乙方如果变更指定账户开户银行、账号和户名等信息的,应在申报汇补缴清册前5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并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委托扣款缴存协议。
五、乙方若需解除本协议的,应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办理协议解除手续。
六、凡因本协议引起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一致同意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贰年,如有效期届满双方均未提出终止,应视为自动延期,以此类推。
甲方(签章): 乙方(单位公章):
经办人: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